城市合伙人戰略合作協議
合同編號:
甲 方:江蘇七子建設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珠江西路99號
聯系人:張經理 聯系電話:18914484150
乙方:
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鑒于甲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登記成立且有效存續的主體,專業從事戶外鋼結構、裝配式、景觀廣告設施設計、加工、建造,提供戶外大型廣告牌分項定制和整體解決方案,自有專業鋼結構工廠且擁有多項資質,有大量景觀廣告牌專利,較多項目案例,行業經驗豐富,2021年獲批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 乙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登記成立且有效存續的主體,熟悉本土市場,擁有本土人脈資源。
-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達成一致,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簽訂本協議:
一、合作宗旨
希望通過雙方合作,將對方優勢產品和服務引入一方熟悉的市場,實現資源互補相互賦能,打造雙贏和可持續發展的合作伙伴關系。
二、合作領域
包括但不限于:業務合作、信息共享、資源對接、品牌合作、宣傳推廣等。
三、合作內容
- 雙方認同對方為戰略合作伙伴,充分利用各自資源開展業務創新合作,如共同實施宣傳推廣、參與項目談判、參與投標等。
- 雙方同意將對方企業官網相互鏈接并在各自官網醒目處予以標注“戰略合作關系”。
- 3. 雙方資源整合后形成本地區內聯合主體作為業務洽談的主體,并根據項目需求,以產品或服務的組合或捆綁的方式共同接洽,為客戶提供更全面、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務,以實現客戶資源的共享。
- 4. 一方從市場或客戶獲知的有利于另一方產品或服務的信息時應予以及時反饋,幫助伙伴推進產品或服務改良。
- 5. 雙方應盡可能支持對方發展、宣傳對方形象、維護對方聲譽、拓展合作領域。
- 6. 雙方的合作方式沒有排他性,合作期間,任何一方均可以與其他合作方進行相關事宜的合作。
四、溝通渠道
為保證雙方合作暢通及信息實時交流,雙方建立聯絡人機制,負責溝通聯絡等日常事務。對具體合作項目,由雙方根據具體情況成立項目組,負責具體合作項目的運作。
五、權利和義務
- 本戰略合作關系不改變雙方各自的獨立地位和隸屬關系。雙方均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以各自名義經營并對外承擔責任;
- 雙方均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署協議。未經對方書面授權或許可,任何一方不得自認為并且對外稱其為另一方代理人,或擅自以另一方的名義對外作任何承諾;
- 雙方的產品與服務均具有相對獨立性。雙方均以各自的名義向客戶提供產品或服務,并對各自產品或服務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
- 甲、乙雙方合作達成的項目以所達成項目對外、對內分別簽署項目合作相關文件,執行相關文件,獲得相關收益。甲、乙雙方不以合作關系而以中介服務方式對接可靠業務信息并促成項目的,一方按促成交易后該交易獲得收益的金額支付另一方中介服務費(甲乙雙方均應按對方給客戶開具發票的稅率開具相應的發票),支付時間為獲得收益后的七日內支付。
甲方賬戶信息: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乙方賬戶信息: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六、知識產權
- 雙方可在對外宣傳物料及合作方宣傳展示中使用對方的LOGO(標志性文字及圖案)和企業名稱等知識產權,但應限于本協議合作目的和范圍。
- 雙方對各自持有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享有自主所有權與使用權,且不因合作而必然導致上述知識產權的共享。未經一方書面授權或許可,任何一方不能自認為基于本合作協議而對另一方的知識產權享有任何權益。
七、保密
任何一方對因在合作期間知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于合作期內以及合作終止后,只要該信息未成為公眾信息,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授權或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該商業秘密以任何方式披露給第三方或用作其它商業用途。
八、合作期限
甲乙雙方的戰略合作期限為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若期限屆滿雙方無異議,則自動續約壹年。如期限屆滿后,任意一方為另一方的企業提供的專業服務仍在進行中,則本協議自動順延至該服務完成。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且無自身過錯的情況下,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協議義務的,不負違約責任,但應盡一切努力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且應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10 日內通知對方。
十、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諾,對于因其違反本協議約定而使對方遭受的或與之有關的所有損失,其將向對方做出賠償,使之免受損害。
十一、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效力、解釋和履行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十二、爭議解決
合作期間雙方因本協議或相關事務發生爭議,應首先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自一方提出協商,三十日內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或一方不愿通過協商解決的,任意一方均可將爭議提請徐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十三、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所簽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所簽補充協議為準。
十四、通知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范圍。
十五、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2.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由于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無效,并不因此導致整個協議的無效。雙方可根據協議的本意重新達成有關規定。本協議變更、解除或終止后,協議中的排他性條款、爭議條款、違規條款仍然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一方未行使本協議項下其應享有的任何權利,不應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也不限制其在未來對該權利的行使。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
簽訂日期: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
簽訂日期: